(2016)湘0121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与刘扩军、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刘扩军,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住所地:长沙县。负责人雷声,行长。被执行人刘扩军。被执行人杨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扩军、杨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2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2016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扩军、杨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2016年8月1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贷款本金127288.03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律师费7707元,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821元、公告费560元及申请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扩军、杨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