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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4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晓飞与胡江浩、金德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江浩,王晓飞,金德龙,杜锦秀,杜泾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江浩,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飞,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钦,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金德龙,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审被告:杜锦秀,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审被告:杜泾萍,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胡江浩因与被上诉人王晓飞及原审被告金德龙、杜锦秀、杜泾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江浩于2016年10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江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江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4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胡江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陈 旻 尔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吕 倩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