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7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重庆外劳国际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王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外劳国际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7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外劳国际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4号2F-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7567910X6。法定代表人:张晓荣,常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技,女,汉族,1979年7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雪芬,女,汉族,1982年10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宜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亮,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军,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源,重庆市渝北区鸳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重庆外劳国际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亮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外劳国际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外劳国际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外劳国际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外劳国际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鸣晓代理审判员 张 薇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左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