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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刑初104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6]1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为骗取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对创业组织的创业补贴,虚构叶某某等12人系其上海振鲁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员工,向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骗取了带动就业一次性补贴共计人民币24,000元。另查明,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出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叶某某、宋某某、顾某某、周某某、钱某某、叶某某、曹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备案名册,创业组织享受补贴明细表,发票报销单,扶持创业组织补贴明细表、申请表,发票报销单,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给予创业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诫勉语: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程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