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81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蒋涛与宁夏灵武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涛,宁夏灵武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2773号原告:蒋涛,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灵武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灵武市。法定代表人:王兴东,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蕴华,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涛与被告宁夏灵武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8元,减半收取3319元,由原告蒋涛负担。审 判 长 哈 莉人民陪审员 买长青人民陪审员 马金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月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