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4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洁与孙秀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洁,孙秀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4860号原告:周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秀娟。原告周洁与被告孙秀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周洁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秦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