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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4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洁与孙秀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洁,孙秀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4860号原告:周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秀娟。原告周洁与被告孙秀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周洁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秦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