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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高建峰申请执行樊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峰,樊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峰,男,198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临猗县三管镇东姚村*组。被执行人:樊泽,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三管镇东姚村*组。关于高建峰申请执行樊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民北初字第13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建峰于2016年6月7日向临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北初字第1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廉林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