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高建峰申请执行樊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峰,樊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峰,男,198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临猗县三管镇东姚村*组。被执行人:樊泽,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三管镇东姚村*组。关于高建峰申请执行樊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民北初字第13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建峰于2016年6月7日向临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北初字第1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廉林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