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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4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湖南伟晖置业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湖南伟晖置业投资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4502号原告:XX,男,1980年7月4日,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代理人罗名普,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意,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伟晖置业投资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乡远大一路30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雄,总经理。原告XX与被告湖南伟晖置业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在庭审中告知原告XX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2016年10月9日,原告XX表示不愿补交诉讼费用。原告XX无正当理由拒不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