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民申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乃发与张奀林、上饶县前山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乃发,张奀林,上饶县前山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市和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申4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乃发,男,汉族,1956年1月23日出生,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代理人:邓辉飞,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浩,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奀林,男,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饶县前山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园街道前山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赵瑞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学勇,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涛,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饶市和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大楼*楼。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副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乃发因与被申请人张奀林、上饶县前山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市和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民终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乃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蔡世军代理审判员 马 悦代理审判员 黄声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袁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