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6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谭远远与梁士友、诸城市国凯经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远远,梁士友,诸城市国凯经贸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247-1号原告谭远远,女,1988年4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梁士友,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诸城市国凯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谭远远与被告梁士友、诸城市国凯经贸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管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