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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福州现代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九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现代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九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2048号原告:福州现代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公寓楼12D。法定代表人:朱正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金虎,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九春,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原告福州现代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九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福州现代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现代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现代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雪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丽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