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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民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宗宇、方宝祥等与侯心俊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宗宇,方宝祥,陈体金,侯心俊,严桂斌,福州骏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保字第178-1号原告林宗宇,男,195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方宝祥,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陈体金,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侯心俊,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严桂斌,女,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福州骏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严桂斌。本院于2014年11月1日作出(2014)仓民保字第178号民事裁定,现因(2014)仓民初字第3687号、3688号、3690号、3692号、3693号原告林宗宇、方宝祥、陈体金与被告侯心俊、严桂斌、福州骏腾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且林宗宇、方宝祥、陈体金已申请强制执行,现林宗宇、方宝祥、陈体金申请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林宗宇名下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二、解除本院对陈体金名下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郊区)的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榕郊S字第××××××号;三、解除本院对方宝祥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店面的查封,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审 判 长  刘慧慧助理审判员  吴灵婧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