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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胡玉亭、吴强等与白振存、王建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亭,吴强,李清才,梅有(友)松,王影,白振存,王建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552号原告:胡玉亭,男,汉族,生于1943年7月16日。原告:吴强,男,回族,生于1964年12月6日。原告:李清才,男,汉族,生于1952年6月24日。原告:梅有(友)松,男,汉族,生于1950年10月22日。原告:王影,女,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9日。原告李清才、王影、梅有(友)松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振存,男,汉族,生于1959年6月26日,:。被告:王建党,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1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清才、胡玉亭、吴强、梅有松、王影、与被告白振存、王建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具有代理资格,不能参加诉讼活动,吴强又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吴强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杨 珊审判员 李华玉审判员 冀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