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1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成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成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农民。本院在执行成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王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帐户金额共18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昌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樊世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