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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陈新土与李文智、张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土,李文智,张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430号原告:陈新土。被告:李文智。被告:张建伟。原告陈新土为与被告李文智、张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李文智归还原告借款1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根据本金13000元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被告张建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新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智、张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被告李文智由被告张建伟担保向原告陈新土借款13000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按2%计算,其于借款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李文智至今未偿付本息,被告张建伟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新土借款本金13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13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张建伟负连带责任。被告张建伟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文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李文智、张建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