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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赵长江与深圳市朝向高尔夫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长江,深圳市朝向高尔夫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财保24号申请人:赵长江,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被申请人:深圳市朝向高尔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深圳特区报业大厦28层B区。法定代表人:陈朝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赵长江于2016年9月27日向宿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朝向高尔夫管理有限公司对案外人宿迁市湖滨新区嶂山林场享有的到期工程款145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江苏和友化工集团、宿迁市金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分别为申请人赵长江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书》、《担保函》。2016年9月28日,宿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长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朝向高尔夫管理有限公司对案外人宿迁市湖滨新区嶂山林场享有的到期债权145万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振亚代理审判员  张 熠代理审判员  刘路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金鑫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