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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张洪军、刘月香、丁连双、董雪、浦建华、郭淑秀、刘继成、马桂茹、刘大军、沈焕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张洪军,刘月香,刘大军,沈焕宁,丁连双,董雪,浦建华,郭淑秀,刘继成,马桂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18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责人谢玉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喜斌,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军。被告刘月香。被告刘大军。被告沈焕宁。被告丁连双。被告董雪。被告浦建华。被告郭淑秀。被告刘继成。被告马桂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张洪军、刘月香、丁连双、董雪、浦建华、郭淑秀、刘继成、马桂茹、刘大军、沈焕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77元,减半收取214.3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晶淼代理审判员  唐学龙代理审判员  韩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娄安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