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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1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左亚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左亚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1民初1994号原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健康西路92号。法定代表人:王红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树俊,金湖县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业广,该公司职员。被告:左亚东。原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左亚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树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亚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2013年11月至2016年10月物业管理费1815元,并承担逾期滞纳金544元,合计235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左亚东系xx县xxxx小区x幢x单元xx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07.74平方米。2012年1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0.35元/平方米/月��并承担公共分摊费0.08元/平方米/月,智能化维护费50元/年,并约定被告如不按时交纳物业费用,应承担自逾期之日起每天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自2013年11月起至2016年10月底,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但未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用,共累计拖欠三年物业费1815元,逾期滞纳金544元,合计2359元。为此,原告曾多次通过电话联系、登门收取、书面信函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但被告仍拖欠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左亚东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庭审中,原告变更物业服务期限为2013年11月至2016年9月,被告在此期间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当履行相应的交费义务。原告庭审后对主张被告支付逾期滞纳金544元的诉讼请求已撤回,对此本院认为系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应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为:107.74平方米×(物业服务费0.35元/平方米/月+公共分摊费0.08元/平方米/月)×12个月+智能化维护费50元/年=605元/年,605元/年÷12个月×35个月=1764元。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应缴纳物业管理费、公共水电费、智能化维护费等合计1764元(期限为2013年11月至2016年9月)。被告左亚东既不答辩也不到庭进行抗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亚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7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左亚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月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量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