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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9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告田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田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193号原告谢某某被告田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告田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