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韩金辉、卢长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辉,卢长江,姚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1004号���请执行人:韩金辉,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卢长江,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姚兰红,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韩金辉因被执行人卢长江、姚兰红不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12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卢长江、姚兰红与申请执行人韩金辉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韩金辉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1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彭向阳审判员 仇为民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