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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韩金辉、卢长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辉,卢长江,姚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1004号���请执行人:韩金辉,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卢长江,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姚兰红,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韩金辉因被执行人卢长江、姚兰红不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12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卢长江、姚兰红与申请执行人韩金辉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韩金辉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1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彭向阳审判员  仇为民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