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民特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师帅与侯明杰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师帅,侯明杰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特196号申请人师帅,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申请人侯明杰,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师帅与侯明杰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张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师帅与侯明杰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27日经锡林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师帅给侯明杰在医院检查身体、住院治疗时花费共计10000元(已于侯明杰在医院检查身体、住院治疗时付清),师帅另再一次性赔偿侯明杰后续治疗、营养、护理、伙食补助、交通、误工、精神抚慰金、修车等全部费用共计30000元(已履行)。二、师帅车辆自行维修。此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师帅与侯明杰于2016年9月27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宝力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