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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4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于永杰诉李桂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4772号原告于某某,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李某某,女,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立案。本院在审理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伟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