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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苗金与苏井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金,苏井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662号原告苗金,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苏井全,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金诉被告苏井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苗金负担。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