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苗金与苏井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金,苏井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662号原告苗金,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苏井全,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金诉被告苏井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苗金负担。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