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永和与刘永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和,刘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法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和,市民。被执行人刘永明,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岚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永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归还申请执行人李永和借款本金及利息104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1323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9日),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60元,但被执行人刘永明履行15000元,余款101783元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永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永明的银行存款10178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牛建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