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可与被执行人陈小红、何云辉、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92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王可,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小红,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何云辉,女,1963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龙,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5)桃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经过:申请执行人王可与被执行人陈小红、何云辉、陈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王可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28500元,共计378500元,并按月支付2015年11月19日之后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489元和财产保全费2270元、执行费557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陈小红(24600元)、何云辉(9700元)在邮政银行桃江支行的工资;2、本院依法查封并变卖了陈小红所有的宝马小车一辆,得款200000元(其中偿还银行按揭贷款104000元,付王可90422元,扣缴执行费5578元);3、申请执行人王可与被执行人陈龙经协商一致,被执行人陈龙自愿按房屋原合同价值直接将其在桃江县国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国晟名都以按揭的形式购买的三室二厅房屋一套(房号为6栋2单元16层21601号,建筑面积为136.93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949.59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王可,该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王可后直接列抵被执行人陈龙的欠款194575.47元(其中包括1、首付款123888元,2、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共18345元,3、至2016年9月7日止在农业银行桃江支行已按月还款共52342.47元)。扣除执行过程中已支付给王可的上述三项款项共计319297.47元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剩余借款本金30702.5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和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759元,申请执行人王可只要求由陈小红、何云辉、陈龙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702.53元和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759元,共计36461.53元,于2016年9月9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其余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王可均自愿放弃(不包括判决前已支付的利息24000元)。现被执行人陈龙已按该协议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可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于2016年10月9日正式执行结案。本案执行费5578元,由陈小红、何云辉、陈龙承担(已扣除缴纳)。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化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