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2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汪林与沈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林,沈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2民初2477号原告汪林,男,汉族,1979年12月26日生,个体户,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沈勇,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生,个体户,住贵州省兴仁县。原告汪林诉被告沈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登记,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向原告开具了诉讼费缴款书,但原告并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通知其于2016年10月10日前到本院办理诉讼费交纳手续,但原告仍未按期办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启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骆应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