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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晓丹与裴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丹,裴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21民初1648号原告:李晓丹,女,汉族,个体。被告:裴建峰,男,汉族,镇赉县城建局职工。原告李晓丹与被告裴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建峰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晓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裴建峰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4日,裴建峰在李晓丹处借款50000元,并于借款当时为李晓丹出具欠据一枚,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8月24日。裴建峰未答辩。根据原告的起诉,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裴建峰是否应给付李晓丹借款5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4日,裴建峰向李晓丹借款50000元。在借款当日裴建峰为李晓丹出具了欠据。此款裴建峰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裴建峰在李晓丹处取得借款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裴建峰应积极向李晓丹履行还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裴建峰作为债务人应积极向原告履行给付欠款50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裴建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晓丹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裴建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书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