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0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陆建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陆建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35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45号。被申请人:陆建琴,女,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被申请人陆建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陆建琴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自有资信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陆建琴银行存款1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它财产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学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昕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