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民终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宏霞、一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许宏霞,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终83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四平分公司,下同)。负责人:姜海波,经理。委托代理人:薛亚云,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许宏霞,女,满族,无职业,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范铁文,男,满族,无职业,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一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负责人:李彤宇,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宏霞、一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许宏霞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撤销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签订的解除保险的协议,但一审判决对此项请求未予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士木审判员 王月光审判员 田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 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