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24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河南亨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彩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亨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彩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4864号原告河南亨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然,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彩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亨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彩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彩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亨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