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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宝辉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288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辉,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2885号原告:张宝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委托代理人:黄蔚,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辉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辉撤诉。本案受理费264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322.5元由原告张宝辉负担。审 判 长  钟尉函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人民陪审员  姚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