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执2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秀敏与被执行人大连尊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秀敏,大连尊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2297号申请执行人:曲秀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被执行人:大连尊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祖俊,经理。申请执行人曲秀敏与被执行人大连尊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0204民初43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为申请执行人曲秀敏办理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946-20号1单元2层1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丽代理审判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殷健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