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升镇品冠压铸配件厂与北京亿和能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汇商照明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东升镇品冠压铸配件厂,北京亿和能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汇商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5770号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品冠压铸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裕民七村(梳仔塘),组织机构代码L27239209。主要负责人:李明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昌,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亿和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甲215号北京万隆汇洋家居建材市场36011号,组织机构代码599670704。法定代表人:齐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山市汇商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三路15号A栋三楼之一。法定代表人:江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品冠压铸配件厂与被告北京亿和能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汇商照明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品冠压铸配件厂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品冠压铸配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东升镇品冠压铸配件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中山市东升镇品冠压铸配件厂负担。审 判 长 蒋豫波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代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贤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