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2民初5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升镇品冠压铸配件厂与北京亿和能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汇商照明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东升镇品冠压铸配件厂,北京亿和能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汇商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5770号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品冠压铸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裕民七村(梳仔塘),组织机构代码L27239209。主要负责人:李明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昌,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亿和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甲215号北京万隆汇洋家居建材市场36011号,组织机构代码599670704。法定代表人:齐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山市汇商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三路15号A栋三楼之一。法定代表人:江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品冠压铸配件厂与被告北京亿和能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汇商照明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品冠压铸配件厂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品冠压铸配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东升镇品冠压铸配件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中山市东升镇品冠压铸配件厂负担。审 判 长  蒋豫波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代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贤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