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5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5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李敏。被执行人:张静。李敏申请执行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07)北民初字第517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国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