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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3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南昌联辉化工有限公司与房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联辉化工有限公司,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南昌联辉化工有限公司,住安义县。被执行人:房利,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申请执行人南昌联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赣0123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昌联辉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赣0123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