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81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莉云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81刑初5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莉云,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临江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检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莉云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莉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9月份,被告人陈莉云向被害人李某谎称自己能办理五七家属养老保险,以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的名义骗取李某人民币6560元,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陈莉云将6560元返还给李某。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莉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莉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莉云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被告人陈莉云谎称自己能为李某办理五七家属职工养老保险,骗取李某钱款人民币65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陈莉云赃款人民币6560元,并返还给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有在开庭时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系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大街营业所账户交易查询、银行卡复印件:证实2012年9月27日,以李某名义开立的邮政储蓄账户无交易情况。3、临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证明:证实李某未在该局参加过社会保险。4、临江市档案局证明:证实陈莉云从未在该单位工作过。5、电话录音资料、光碟制作说明:证实证人刘某1提供的其与被告人陈莉云的通话录音,证实其母亲被陈莉云诈骗的情况。6、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陈莉云人民币6560元,返还给刘某1。7、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份,我儿子和我说陈莉云能帮我办理养老保险,需要2000元办事钱,还要交15年的保费4560元,我就把6560元钱分两次给了陈莉云。但后来一直没办成,我们去民政部门查了一下,根本没有这项业务,我就管陈莉云要这个钱,陈莉云一直不给。8、证人刘某1的证言、自书材料:证实2012年9月份,陈莉云和我母亲李某说能给我母亲办理养老保险,我们就相信了。陈莉云以找人办事需要钱及补交保费的名义向我母亲要了6560元钱,后来一直没办成,我们去打听才知道被骗了。后来我们报案了,陈莉云通过办案部门把6560元钱还给我们了。9、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我曾经看到李某拿了1000元钱给了陈莉云。10、被告人陈莉云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骗了李某6560元钱。我和李某是邻居,2012年9月份,李某让我给她办理养老保险,我跟李某说需要2000元的办事钱和交4560元的15年的基本保险费,李某分两次给了我6560元钱。这些钱我都用于我的生活开销了,我没给李某办养老保险,也没有这个能力给别人办养老保险,李某也不符合办理养老保险的条件,我就是骗她点钱花。案发后我把6560元返还给李某了。11、被告人陈莉云的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陈莉云的自然情况。上述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莉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莉云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立伟审 判 员  朱崇艳代理审判员  赵彦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卢春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