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3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加兴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加兴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556号罪犯刘加兴,现在天津市津西监狱服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青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加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起止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加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加兴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刘加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加兴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