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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傅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甲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刑初169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某甲,于浙江省杭州市,系杭州达兴鞋厂负责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日继续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6]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方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傅某甲拖欠其经营的某鞋厂张某等126名员工共计712523.82元的劳动报酬。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傅某甲逃至广州。10月22日,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傅某甲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厂在10月27日之前付清全部职工工资。截至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傅某甲仍未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案发后,被告人傅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傅某甲已支付劳动报酬49876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邱某、曹某、傅某乙的证言,账户交易明细,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查询表,营业执照,杭州达兴鞋厂2014年度7-10月工资清册,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杭州达兴鞋厂投资人逃逸案情况,劳动保障监察移送案件报批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报送联系单,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杭州达兴鞋厂营业执照,杭州达兴鞋厂工资清单(员工制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情况照片,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承诺书,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情况说明,入所健康及伤情检查登记表,案发经过,被告人傅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傅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立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