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艳红与陈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红,陈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第1435号申请执行人:周艳红,女,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陈剑平,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申请人周艳红与被执行人陈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海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