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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田春霞与朱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春霞,朱亚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02民初1685号原告:田春霞,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蝴蝶,女,临汾开发区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亚杰,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原告田春霞与被告朱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春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亚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烟酒欠款83400元及延期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一家烟酒副食门市部,和被告是邻居,2014年9月6日被告到原告的烟酒店,说其儿子过12岁生日,因请客吃饭需在原告烟酒店拿烟酒,称等其请客完毕后结算账目,碍于情面原告就让其先拿上价值83400元的烟酒,由被告出具一张欠据,之后被告却一直推诿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被告朱亚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系邻居关系,被告因需在原告经营的烟酒店拿烟酒,于2014年9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田春霞烟款捌万叁仟肆佰元整”,之后被告并未按时归还所欠货款,后经原告索要未果,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拿烟酒赊欠烟酒款并出具欠款欠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约偿还原告货款,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利息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朱亚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亚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春霞货款83400元及此款自2014年9月6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85元由被告朱亚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勤平人民陪审员  乔爱花人民陪审员  井鸿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