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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5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绍良与赤峰德丰种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良,赤峰德丰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5685号原告陈绍良,男,蒙古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万起,宁城县天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德丰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振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振华,赤峰德丰种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陈绍良与被告赤峰德丰种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陈绍良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绍良负担。审判员  李宏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立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