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民终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月华与潘标、黄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月华,潘标,黄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10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月华,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标,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朝阳,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斌,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五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根,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刘其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丽,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月华因与被上诉人潘标、黄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皖0322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张月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月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月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宏波审 判 员 熊爱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