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隋云刚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云刚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21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隋云刚,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通化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5月30日被通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通化市看守所。辩护人姜凤,吉林方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通县检刑检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隋云刚犯强奸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姜雪松、单永全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6年9月2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隋云刚及其辩护人姜凤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隋云刚酒后在通化县快大茂镇华辰园小区B4-2-703室其家中客厅强迫被害人孙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孙某某极力反抗,后逃至卧室后将房门反锁,隋云刚将房门踹开,进入卧室对孙某某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孙某某在反抗过程中拨打其母亲王某某及其男朋友鲁某某电话求救,对隋云刚称其有心脏病,要跳楼,并对隋云刚下跪求情,在此情形下被告人隋云刚停止了对孙某某的强奸行为,被害人孙某某随后被鲁某某的父亲鲁某某1带离现场后报警。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害人孙某某的面部、左耳处、口腔里均发现了被告人隋云刚的口腔STR分型谱带,经通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鲁某某1、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隋云刚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隋云刚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系犯罪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隋云刚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隋云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隋云刚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二、被告人隋云刚当庭认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隋云刚主动投案,虽未成立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隋云刚酒后在通化县快大茂镇华辰园小区B4-2-703室其家中客厅强迫被害人孙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孙某某极力反抗,后逃至卧室后将房门反锁,隋云刚将房门踹开,进入卧室对孙某某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孙某某在反抗过程中拨打其母亲王某某及其男朋友鲁某某电话求救,对隋云刚称其有心脏病,要跳楼,并对隋云刚下跪求情,在此情形下被告人隋云刚停止了对孙某某的强奸行为,被害人孙某某随后被鲁某某的父亲鲁某某1带离现场后报警。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害人孙某某的面部、左耳处、口腔里均发现了被告人隋云刚的口腔STR分型谱带,经通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隋云刚于2016年5月16日向通化县公安局投案,但在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办案说明、通话记录、户籍信息、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书证;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通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鲁某某、王斌、鲁某某1、王某某、廖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隋云刚的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隋云刚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隋云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当庭认罪、系初犯、能主动到案,可酌情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犯罪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强奸罪、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隋云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 洋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邹 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