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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莫及义与莫继光,全朝秀财产保全解除查封、扣押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及义,莫继光,全朝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0执保75号申请人莫及义,男,生于1976年2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莫继光,男,生于1962年9月2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全朝秀,女,生于1963年5月1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莫及义与被申请人莫继光、全朝秀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石法民保字第0009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莫贞会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忠县的房屋一套。2016年9���19日,申请人莫及义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人莫贞会的房屋的查封。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渝0240财保9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莫贞会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忠县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黎 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