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莫及义与莫继光,全朝秀财产保全解除查封、扣押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及义,莫继光,全朝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0执保75号申请人莫及义,男,生于1976年2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莫继光,男,生于1962年9月2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全朝秀,女,生于1963年5月1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莫及义与被申请人莫继光、全朝秀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石法民保字第0009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莫贞会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忠县的房屋一套。2016年9���19日,申请人莫及义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人莫贞会的房屋的查封。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渝0240财保9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莫贞会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忠县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黎 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