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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冯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575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1994年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上县。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刘某,女,1981年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执行闫某某与冯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车辆、股票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黄志刚的债权50000元及利息未能受偿。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