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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克民初字第3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克民初字第3619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俊生。委托代理人车扬。委托代理人鲁晓梅。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委托代理人李肖霖。委托代理人彭逸轩。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诉的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反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诉的诉讼请求;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反诉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12160元,减半收取5608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6970元,减半收取3848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 忠审 判 员  姜国忠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