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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许辉与安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辉,安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063号原告:许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其,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辉诉被告安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辉负担。审判员  陆明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微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