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许辉与安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辉,安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063号原告:许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其,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辉诉被告安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辉负担。审判员 陆明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微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