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4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周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6000元、逾期承担本金5000元从逾期之日起每月2%的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韩某某所有的十通牌陕AM81**自卸货车一辆。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韩某某在银行、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4执1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