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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72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门支行与宁波马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钱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门支行,宁波马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钱琳,钟壬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72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门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代表人:袁涌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马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负责人:钱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钱琳。被执行人:钟壬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商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555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650元、申请执行费55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通达路729弄3号904室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9月30日,竞买人张再斌在拍卖中以最高价1260000元竞得该房地产,且已支付全部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波市海曙区通达路729弄3号904室房地产的查封;二、将宁波市海曙区通达路729弄3号904室房地产【房权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4)第号】归买受人张再斌(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张再斌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