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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邓应文故意伤害罪2016刑初104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104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住广州市荔湾区。2016年7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辩护人刘祖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28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1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日4时许,被告人邓某与同居女友被害人张某乙在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荔京阁A座1408房内,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邓某随即暴力对被害人张某乙进行殴打,致其面部、躯干、四肢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邓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邓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恋人之间的摩擦,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邓某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邓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邓某赔偿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张某乙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邓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慧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云欣欣林泳填 关注公众号“”